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農監會為審議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二、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農業領域之專家或曾任大學教授前開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四人或五人。
三、曾任司法官、律師、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三年以上者或法學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或三人。
四、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人。
五、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市)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之,期滿得續聘(派)。第一款及第五款委員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審議會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會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