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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一 節 會員
農田水利會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資料,建立其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並造列會員名冊。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發生權利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致會員會籍異動時,農田水利會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取得地籍異動資料變更會籍,並通知當事人。
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異動登記時,得應當事人之要求將登記之地籍異動資料副知當地農田水利會。
依本通則第十五條報主管機關核准時,應敘明事由、停權範圍及期間,並於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受停權處分之會員。
第 二 節 會務委員會
本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會務委員會職權事項,應由農田水利會提會務委員會審議。
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事項或經報准之緊急措施事項,農田水利會應向會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會務委員會以實有會務委員數為應出席人數。
會務委員連續二次會議(包括臨時會)未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請假而不出席會議者,視為辭職,並自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生效。
前項視為辭職之會務委員名單,由農田水利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對預算等重要議案拒不審議或拖延時,會長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再送請審議。會務委員會仍拒不審議或拖延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交農田水利會執行。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之決議,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影響水利事業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撤銷其決議。
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在會員未受益前,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
第 三 節 執行機構
農田水利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其任免、遷調,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會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幹事代理之。
農田水利會內設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並依業務設工務、管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人事、主計、輔導、資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業務較簡之農田水利會得合併組、室或置專人辦理之。
農田水利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將總務組或資訊室併入其他組、室,並增設新組、室;新組、室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農田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一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秘書、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技工各若干人。
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員外,並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五十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自該日起始進用之技工、工友,不得陞遷為前項所定之助理員。
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四十至四十八。
二、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六至三十四。
三、一般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
四、技工:百分之八至十六。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總員額比率,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比率規定之限制。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職員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但投資在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下且不擔任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農田水利會區域跨二縣市以上,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而管理不便者,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設管理處。
管理處之職掌如下:
一、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區域內用水之調整。
三、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理。
四、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五、區域內事業改善之建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農田水利會應在灌溉排水面積二千公頃以上四千公頃以下之範圍設一工作站。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不受面積之限制:
一、業務性質特殊。
二、灌溉面積分散。
三、區域隔離交通不便。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
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
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
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耕作面積與生產量之調查。
八、會員會籍及灌溉地籍異動之查報。
九、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十、公共財產之維護管理。
十一、農田水利會交辦事項。
工作站除第一項所列職掌外,得因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水文、土壤之觀測、調查。
二、有關農業、水利之實驗及示範。
業務性質特殊之工作站,其職掌由農田水利會依據實際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管理處、工作站人員,由農田水利會就編制內人員調派之,其員額配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