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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
細則辦理之。
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一、台北分局:
台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區。
二、北區分局:
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
三、中區分局:
台中、彰化及南投地區。
四、南區分局:
嘉義、雲林及台南地區。
五、高屏分局:
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
六、東區分局:
花蓮及台東地區。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分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
課辦事。必要時在法定科、課數範圍內增設新科、課,或以一科、課兼辦
他科、課事項。
總經理綜理本局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
。經理、副經理、襄理、主任、副主任、組長、科長、課長等各級主管人
員各就主管事務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研究員、專門委員、一等專員、秘書、一等稽核、高級分析師、二等專員
、三等專員、分析師、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課員、辦事員
及雇員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