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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分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
課辦事。必要時在法定科、課數範圍內增設新科、課,或以一科、課兼辦
他科、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