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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國際機場設施及交通
營運人應與有關單位合作,以確保國際機場對乘客、空勤人員、行李、貨
物及郵件之迅速處理,有滿意之設施與服務之供應。此項設施與服務應具
伸縮性,兼有擴充之能力,以應預計交通量之增長。
營運人於雨天或惡劣氣候時宜採取辦法,使乘客與空勤人員得在遮蔽之下
,來往於航站大廈與航空器之間。
航站交通路線:
一、民航場站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定期、不定期及普通航空航空器停
機與服務之便利,俾停機坪上之驗放與作業得以加速,以及航空器之
地面停留時間,得以縮短,特別應做到以下各項:
(一) 指定航空器停機,儘量接近航站大廈,以便迅速裝卸。
(二) 指定不在裝卸中航空器之適當停機面積,離開航站大廈,以免妨礙
停機坪上交通之流動,並為停機面積之最大利用,作適當安排。
(三) 停機坪裝置必要工具,以便迅速完成航空器之一切服務工作。
(四) 特別著重協助航空器登機與卸機工作之措施。
二、乘客候機室之各項設施與服務:
(一) 非乘客之公眾,除航站大廳外,不得進入候機室,俾不致干擾入境
與出境旅客之流通。
(二) 出境候機室出售之免稅貨物,除商店之設置另有規定外,非出境或
過境旅客不得購買。
三、貨物之處理及查驗設施:
(一) 全貨機及其載貨得進入貨運處理站地區並受驗收。
(二) 機場貨運處理站宜有便利而快捷之通路,兼顧特大卡車在通路上所
需面積,暨駛入貨運站前位置之所需面積。
(三) 貨運處理站宜有適當場地,以供航空貨物倉儲及處理用,包括墊板
及貨櫃所裝貨物之堆高與拆低,其位置應靠近海關地區,並自停機
坪及通往場外道路均易接近者。
(四) 客運及貨運兩用之大容量航空器,如停在乘客侯機室附近位置,宜
有迅速裝卸,及在航空器與貨運站之間輸送大量貨物之一切必需設
施,其路線,宜避免干擾乘客交通與行李輸送。
實施公共衛生措施及緊急醫療之設施:
一、國際機場應提供接種或再接種之設施與服務,並出具相當證書。
二、國際機場宜有適當設施,以供公共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機構,管理其施
諸航空器、空勤人員、乘客、行李、貨物、郵件及供應品等措施之用

三、國際機場宜設醫療設施 (台北國際機場為民用航空局航醫中心) ,俾
空勤人員及乘客可獲急救。
四、乘坐輪椅之傷病旅客:
(一) 出入境一律使用通往停機坪之工作門,儘量避免上下樓。
(二) 檢查手續應由營運人協調聯檢單位代辦。
查驗及查驗服務設施:設於國際機場內之政府有關機關,不分日夜所提供
正常之服務均為免費。
貨幣兌換之設施:
一、關於我國貨幣兌換外幣之管理規則及法定匯率,宜由有關單位在國際
機場公告之。
二、為適應旅行公眾之需要,國際機場已供給適當設施,由有關單位或其
指定之機構辦理合法兌換外幣。
三、攜帶多量外幣入境之旅客可請領證明書,證明其入境時攜帶外幣數額
,於出境前繳回該項證書時,方准攜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