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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航站交通路線:
一、民航場站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定期、不定期及普通航空航空器停
機與服務之便利,俾停機坪上之驗放與作業得以加速,以及航空器之
地面停留時間,得以縮短,特別應做到以下各項:
(一) 指定航空器停機,儘量接近航站大廈,以便迅速裝卸。
(二) 指定不在裝卸中航空器之適當停機面積,離開航站大廈,以免妨礙
停機坪上交通之流動,並為停機面積之最大利用,作適當安排。
(三) 停機坪裝置必要工具,以便迅速完成航空器之一切服務工作。
(四) 特別著重協助航空器登機與卸機工作之措施。
二、乘客候機室之各項設施與服務:
(一) 非乘客之公眾,除航站大廳外,不得進入候機室,俾不致干擾入境
與出境旅客之流通。
(二) 出境候機室出售之免稅貨物,除商店之設置另有規定外,非出境或
過境旅客不得購買。
三、貨物之處理及查驗設施:
(一) 全貨機及其載貨得進入貨運處理站地區並受驗收。
(二) 機場貨運處理站宜有便利而快捷之通路,兼顧特大卡車在通路上所
需面積,暨駛入貨運站前位置之所需面積。
(三) 貨運處理站宜有適當場地,以供航空貨物倉儲及處理用,包括墊板
及貨櫃所裝貨物之堆高與拆低,其位置應靠近海關地區,並自停機
坪及通往場外道路均易接近者。
(四) 客運及貨運兩用之大容量航空器,如停在乘客侯機室附近位置,宜
有迅速裝卸,及在航空器與貨運站之間輸送大量貨物之一切必需設
施,其路線,宜避免干擾乘客交通與行李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