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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航行
具有駛上駛下功能之高速船應確保駛上駛下空間之貨物與車輛均依繫固手冊妥善繫固。
前項船舶之船長應依水密裝置啟閉之系統性監視與報告,確保該船於任何航次、船舶離開船席前,繫固作業、風雨密門或水密門之啟閉均確實完成並作成紀錄。
載客之高速船所有人或營運人應於開航前提供船長下列資料,並備置於船公司:
一、乘客名冊。
二、緊急情況時需要特別照料或協助者之資料。
夜間航行之載客高速船應配置雷達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一六二七三性能標準之夜視儀,並有適當之駕駛室燈光控制設備。
高速船不符合前項規定,或遇有雷達或夜視儀故障,或夜間航行人員配置不足時,夜間航行速度應降至十五節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