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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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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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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第 52 條
氣墊船應設置乘客艙室,其位置不得位於船艏防碰艙壁之前,未設防碰艙壁者,其位置不得位於自上甲板上面艏材內面起,向後量至相當於最大船寬二分之一以前。
第 53 條
乘客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妨者,得酌准減低至一百四十公分。
第 54 條
乘客艙室應至少具有二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設緊急逃生窗口為逃生出口。但該窗口之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六公分,並有逃生窗口之顯明標誌。
通至逃生出口之逃生通道,不得穿過機艙及燃油櫃附近。其寬度距甲板高六三.五公分以下部分不得少於五一公分;以上部分不得少於六三.五公分。乘客人數超過七十五人者,其上下寬度均不得少於一二二公分。
第 55 條
乘客用椅應固定裝設於甲板,不得因船舶之搖擺而移動。但位於通道旁者得採用摺疊式堅固座椅。各椅並應適當裝設人員安全帶或相當設施。
自任一座椅中心點至通道邊之距離不得超過二公尺。
第 56 條
乘客定額由航政機關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等情況核定,並按乘客艙室內乘客坐椅數量,每人一椅計算之。不得因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申請增加乘客定額。
第 57 條
氣墊船航程需時滿三○分鐘者,應酌設公共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