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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乘客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妨者,得酌准減低至一百四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