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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消防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一 節 射水救火設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5 條
消防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消防泵除特別指明為手搖水泵外,均應為獨立動力帶動之水泵。用以抽取衛生用水、壓艙水、 水或一般用水之水泵得用為消防泵。
二、客船所有用於消防之各泵除應急消防泵外,應在規定之壓力下,能輸送不少於各水泵在運用時規定 水量三分之二之水量。
三、非客船所有各水泵或應急消防泵用於消防時,其輸水量在規定之壓力下,不必超過每小時一百八十立方公尺,但不得少於附件二規定之數量。
四、每一用於消防之水泵除應急消防泵外,在規定情況下,應能使水至主消防系統,其能量不得少於規定總能量除以消防泵數後所得能量之百分之八十。船舶用於消防之動力水泵其數量超過規定時,其能量應經核定。載運乘客滿三十六人之客船,並應於任何情形下,均能輸送至少二股符合規定之水柱。
五、用於消防之各水泵所產生之壓力,超過輸水管、消防栓及軟管之設計壓力時,應裝有滅壓閥。其裝置及調節應能防止主要消防系統任何部分之過高壓力。
六、所有用於消防之水泵及應急消防泵,不得置於艏避碰艙壁之前。但應急消防泵裝置確有困難時,得經核可准予放寬。
七、固定式應急消防泵應由獨立之動力帶動,其裝置應於任一艙間發生火災致所有消防泵無法使用時,得供消防之用,其能量應能在規定之壓力下,以內徑十二毫米之噴嘴噴射二股符合規定之水柱。但總噸位未滿一千之非客船得減為一股。
八、輕便應急消防泵應由獨立動力帶動,其能量應能以內徑十二毫米之噴嘴,射出一股水柱,射距在十二公尺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6 條
輸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總水管及輸水管之直徑,能有效輸送二台消防泵同時操作所產生之規定最大輸水量。但在非客船得寬減為每小時至少能輸送一百四十立方公尺之水量。
二、當二台消防泵依前款規定之輸水量同時操作,經由任何相鄰之消防栓以規定之噴嘴射水時,所有消防栓均應維持附件三最低之水壓。
三、輸水管除有適當之防護外,不得採用因熱易於失效之材料或生鐵材料為之。採用鐵管或鋼管者應予鍍鋅,並應於管路之適當處所裝有洩水開關,以排除管內之剩水。
四、裝載甲板貨物之船舶,其輸水管之裝置應作適當之安排,以免被貨物所損傷。
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採用耐熱材料,不得以因熱而易於失效之材料為之。
二、於規定壓力下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三、其裝置應使軟管易於接合,在裝載甲板貨物之船舶上,應裝置於人員易於接近之處,並應作適當安排,以免被甲板貨物所損傷。
四、消防栓附近應裝有旋塞或閥,使消防泵在操作中,能順利將任一根軟管自消防栓移去。
消防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應採亞麻帆布內塗橡膠,或其他經核准者。
二、應有足夠之長度,以射水達到可能需用之任一空間。但在起居艙區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在工作區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三公尺。
三、在規定壓力下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四、每條軟管應配有一個噴嘴及必要之接頭等附件。
五、船上每一消防栓均備有一條軟管及一個噴嘴外,各軟管及噴嘴應能互相換用。
六、消防軟管連同必要之配件及工具,應置放於接近消防栓或接頭之明顯處所,以備隨時可以取用。乘客人數滿三十人之第一級至第三級船,其內部位置之消防軟管並應永久連接於消防栓上。
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口徑以十二毫米、十六毫米及十九毫米為基準;或儘可能接近之尺寸。口徑大於十九毫米者,應能符合第九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二、起居艙與服務空間使用之噴嘴,其口徑不必大於十二毫米。
三、機艙空間與外部各處所使用之噴嘴,其口徑應能自最小之消防泵規定之壓力,射出二股最大可能射水量之水柱。但用於第一級至第三級船者,其口徑不得超過十九毫米。
水霧噴霧器應包括一「L」 型金屬管,其長肢長約二公尺,能連接於消防軟管,其短肢長約四分之一公尺,裝有一固定水霧噴嘴或能換裝一射水噴嘴。
岸上接頭應採國際標準,其規格如下:
一、外徑:一百七十八毫米。
二、內徑:六十四毫米。
三、螺釘孔節距直徑:一百三十二毫米。
四、螺釘孔槽:直徑十九毫米,沿徑向切開孔槽四個,以相等距離設於凸緣圓周上。
五、凸緣厚度:至少十四點五毫米。
六、螺釘:四個,每個直徑為十六毫米,長五十毫米。
七、凸緣面:平面。
八、材料:每平方公分能受十點五公斤壓力之任何材料。
九、襯片:每平方公分能受十點五公斤壓力者。
前項岸上接頭凸緣之一面應為平面,另一面應固定裝置能配合船舶消防栓及軟管之接頭。岸上接頭應連同一個襯片,四個螺釘及八個墊圈,一併置備於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