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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預存業務保證金
為便利電報交換業務用戶拍發電報,凡電報交換業務用戶應一律辦理記帳
拍發電報手續,並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至少新臺幣二萬元。但政府機
構、外國使領館、公營企業、新聞報社、通訊社等機構,得免予繳付。
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應由電信局按照用戶上一年度每月平均記帳通
報費之約數 (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每年調整一次,並通知用戶填具「
繼續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記帳拍發電報申請書」 (如附件四) 乙份,
但最低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二萬元。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29~17030 頁)
記帳用戶一個月所拍發記帳電報之通報費,如超過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
金,電信局得視超出情形,隨時通知用戶暫停其記帳,改用現金拍發電報
,俟該月份通報費清付後,再行恢復記帳拍發電報。
記帳戶如欲掛發國內及國際一般電報,因原租裝之電報交換專線及起止式
電傳打字機繁忙無法利用拍發時,得憑電信局發給之「電報簽收簿」,逕
往電信局營業處所拍發記帳電報。該項「電報簽收簿」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記帳用戶於收到電信局每月結帳單後,應於繳費期限內,向電信局指定之
繳費處所繳付,如逾期不繳付,電信局即暫停其記帳,改用現金拍發電報
,俟付清後,再行恢復記帳拍發電報。記帳用戶如逾期繳費而遭暫停記帳
達三次者,電信局得註銷其記帳權利,並將預存保證金結清。
記帳用戶通報費如有拖延不付,而其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不足抵扣時
,電信局得依法追訴,並取消其記帳權利。
記帳用戶如欲停止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得於結清報費後,憑電信局發
給之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收據,在背面蓋妥用戶印章並註明「退還各
費收訖」及日期,申請退還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其退還之預存電報
交換業務保證金,概不計息,並應同時繳還電信局發給之「電報簽收簿」
記帳用戶應按照左列規定式樣,自行刻製橡皮圖章一枚,以便在電報紙上
蓋用

(編 註:表格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 第 170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