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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記帳用戶通報費如有拖延不付,而其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不足抵扣時
,電信局得依法追訴,並取消其記帳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