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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為便利電報交換業務用戶拍發電報,凡電報交換業務用戶應一律辦理記帳
拍發電報手續,並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至少新臺幣二萬元。但政府機
構、外國使領館、公營企業、新聞報社、通訊社等機構,得免予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