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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包裹之拆驗
國際進口包裹總包開袋拆後,郵局應將收到之包裹依序統一編列進口號碼
或編製條碼並將包裹「發遞單及報關單」 (以下簡稱「發遞單」) ,連同
包裹清單送由駐郵局海關審核,加蓋驗貨檯別戳記後,退交郵局揀取分送
各驗貨檯拆驗。
海關人員查驗包裹,應在郵局提供並經海關核可之地點為之。查驗時包裹
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由郵局派員為之。
包裹拆驗時,如發現其內容與報關單所列不符或有損壞者,應由負責查驗
之關員逐項填明於相關報關單內,並由關郵雙方人員在查驗證明單上會同
簽證。
拆驗完畢之包裹,由郵局復原狀封袋後,應會同海關以「關郵會封」封籤
黏貼牢固並蓋章以明責任。
包裹經海關查驗認為可以稅放者,海關應根據查驗結果填發稅款繳納證一
式三聯,以第二、三聯隨「發遞單送交郵局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如須由
收件人繳驗証件,或補辦其他手續始可放行者,並應批註於「發遞單」」
上並送退郵局通知收件人補辦。
拆驗包裹,如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應予扣押處理時,由關員在相關「發
遞單」上批註原因,並開具扣押收據交郵局轉寄收件人,郵局即將有關包
裹移送海關處理:
一、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規章應予扣押者。
二、違反關稅法第四十五條,應予沒入之違禁品。
包裹於到達郵局開袋時,如封皮破損,經關郵雙方當場拆驗重封,並經留
有檢查內容紀錄者,如無必要,毋庸再行拆驗以省手續。
郵局代驗之包裹,其拆驗工作應由關郵雙方各派專人為之,每日開拆之包
裹以當日驗畢為原則,如包裹過多時,關郵雙方得視實際需要情形,隨時
增派人員儘速辦理以免積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