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包裹拆驗時,如發現其內容與報關單所列不符或有損壞者,應由負責查驗
之關員逐項填明於相關報關單內,並由關郵雙方人員在查驗證明單上會同
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