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節 郵政劃撥儲金
郵政劃撥儲金以郵政儲金匯業局為立帳局。申請開立劃撥儲金帳戶者得在
任何郵局為之。除立帳申請書所定之付款局外,並得指定其他任何一局為
付款局。
申請開立劃撥儲金帳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立帳申請書二份並預留印鑑,連同存款單一份及存款交郵局收辦。
其有自行指定付款局者,應加附立帳申請書一份。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者,應備公函並於立帳申請
書上加蓋印信。
三、私立學校、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申請者,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或營業之證件及開具所得稅扣繳憑單所需資料,並附繳其影本各一
份。
四、個人申請者,應親自來局辦理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立帳局同意申請開戶時,即將劃撥帳號通知申請人,並發給各種單式應用

劃撥儲金帳戶立帳時最低存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劃撥儲金帳戶經過一定往來期間,平均每日結存達一定金額,且信用良好
無不良之紀錄者,得申請領用劃撥儲金支票。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帳戶請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及金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劃撥儲金帳戶續存或他人向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應填存款單,註明帳號及
戶名,連同存款交任何郵局或經辦劃撥儲金之郵政代辦所辦理,取據收執

前項存款人於必要時,得請郵局先以電話通知立帳局登帳。以長途電話通
知者,其費用由存款人負擔。
劃撥儲金帳戶匯款與他人,應填匯款單,註明兌付郵局局名、受款人姓名
、地址及指定兌付方式,加蓋預留印鑑,貼足郵資寄立帳局核對登帳後開
發劃撥儲金匯票逕寄受款人。受款人應照指定之兌付方式向兌付郵局兌領
。劃撥儲金帳戶本人於付款局以外郵局提款者,其手續亦同。
劃撥儲金匯票有效期間及其他未規定事項,準用國內普通匯兌之規定。
劃撥儲金帳戶間互撥款項,應由撥款人填寫撥款單一份,註明受款人帳號
與戶名,加蓋預留印鑑,貼足郵資寄立帳局辦理轉帳手續。
劃撥儲金帳戶提款,應填提款單,加蓋預留印鑑,向付款局提款。付款局
俟查明其存款足敷後支付。劃撥儲金帳戶得請付款局立即以電話查詢。長
途電話費由劃撥儲金帳戶負擔。
劃撥儲金支票應向付款局兌取。
前條電話查詢及負擔長途電話費之規定,於劃撥儲金支票之兌取準用之。
劃撥儲金支票不得申請保付。
劃撥儲金支票除本節規定外,適用票據法令有關之規定及銀行一般慣例辦
理。
劃撥儲金匯票提出交換,準用郵政匯兌關於郵政匯票交換之規定。
劃撥儲金立帳局應將帳戶之存款、提款、撥款及匯款等收付結存金額通知
帳戶。
劃撥儲金帳戶,除兌取匯款、本人在付款局存、提款或在付款局所在同一
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內之郵局存款,免付手續費外,其餘均應付手
續費。
前項手續費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劃撥儲金存款、匯款及撥款通知單背面所備通信欄,其通信內容應以相關
劃撥儲金事項為限。
劃撥儲金之利息,每年於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算一次,轉入存
款登帳。
劃撥儲金帳戶得隨時向郵局申請結清帳目;申請時,應填終止帳目申請書
加蓋預留印鑑。領用劃撥儲金支票者,應將空白支票一併繳銷。
劃撥儲金帳戶如有違反立帳申請書約定事項或發現劃撥儲金帳戶利用劃撥
儲金為違反法令行為時,郵局得暫停或終止存、提款、撥款及匯款,其情
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立帳及通知結清帳目。領用劃撥儲金支票者,應交
回空白支票。
劃撥儲金帳戶在結息前終止帳目者,依實存期間計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