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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4 條
劃撥儲金支票應向付款局兌取。
前條電話查詢及負擔長途電話費之規定,於劃撥儲金支票之兌取準用之。
劃撥儲金支票不得申請保付。
劃撥儲金支票除本節規定外,適用票據法令有關之規定及銀行一般慣例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