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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郵件運遞
第 八 節 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因退還寄件人而須寄往國外者,應依改寄之規定辦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補付郵資
領回,逾期未領,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除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未以寄達國諳
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外,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
址,均退回原寄國。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
意旨辦理。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左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 信函、明信片、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退回地為
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非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足資費差額
。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 因無法投遞退回,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
套,並另付資費。
二、包裹
(一) 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費保管者,
並應一併交付。
(二) 報值或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
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無法投遞之國內限時,快遞或航空郵件,均由普通郵遞退回。但經寄件人
預於封面上註明「倘無法投遞請由限時或航空退回」字樣者,得由限時或
航空退回,並由原寄人補付限時、國內航空費。
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 (航空
或水陸) 退回原寄國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退回
之航空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寄達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退回
郵件應納之其他費用、關稅及其他不屬於郵政之費用,不因退回而免除者
,仍應照納。
退回應補付、另付之資費,未於退回時交付者,於投退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交回郵局退回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據
上所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劃銷
原收據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