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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3 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因退還寄件人而須寄往國外者,應依改寄之規定辦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補付郵資
領回,逾期未領,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除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未以寄達國諳
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外,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
址,均退回原寄國。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
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