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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郵件運遞
第 七 節 欠資郵件遞送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
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
欠資手續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國內航空函件及限時專送函件未付或未付足普通郵資數額者,交普通郵遞
,並按普通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僅付足普通郵資者,仍交普通郵
遞。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交航空或按限時專送寄遞,並按航空
或限時專送函件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前項航空及限時專送函件改普通郵件寄遞者,所有「航空」或「限時專送
」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
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
著郵件處理。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函件資費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混合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
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混合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陸
路寄遞。
三、航空函件改發水陸路寄遞者,所有「航空」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
予以劃銷。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
寄遞,於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快遞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者,除航空快遞函件,其所付已足航空混
合郵資時,可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以粗線二道劃銷得發由航空寄遞外,
餘均依前項之規定辦理。無法退回補收資費依第二項規定予以寄發之件,
均應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予以劃銷。
未經付清欠資之郵件,不得投遞。如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無
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準用無著郵
件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
,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各類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
遞,其總重量不得超過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其計費按各件不同費率
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資
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已
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分別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
如收件人拒絕交付時,按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欠資郵件所欠之資費及手續費,均以欠資郵票貼於欠資郵件上,並以郵戳
蓋銷,作為收取之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