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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8 條
國內航空函件及限時專送函件未付或未付足普通郵資數額者,交普通郵遞
,並按普通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僅付足普通郵資者,仍交普通郵
遞。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交航空或按限時專送寄遞,並按航空
或限時專送函件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前項航空及限時專送函件改普通郵件寄遞者,所有「航空」或「限時專送
」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