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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郵件運遞
第 六 節 專用信箱及信袋
各地郵局得設置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由郵局統一編號,備供租用。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
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二、公私團體、私立學校、公司行號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營業
之證件,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三、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
件名稱及字號。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即通知郵局變更登記。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起租或停租時不及一季者
,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
之租金後退還之。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由郵政總局定之。
每一專用信箱或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如有鑰
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
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請發新鑰匙者,須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
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失之鑰匙退
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應將收取郵件印鑑單二份送存郵局備查。
租用期間,如有申請事項,以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章或蓋章為準。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將
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俟租用人憑前條
第一項印鑑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
名、地址,非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但限時專送郵
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無論是
否掛號,仍按址投遞。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並得沒入
其預付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一、違反本規則有關租用專用信箱、信袋之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信袋為非法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