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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3 條
每一專用信箱或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如有鑰
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
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請發新鑰匙者,須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
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失之鑰匙退
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