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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郵件資費
第 四 節 郵資已付截記
郵政機關發行印有郵資符誌之郵政明信片,其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
值。如改作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
郵政明信片分國內及國外二種,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
明信片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
局核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
「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非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
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
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
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
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金。
前項預存金,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撤銷登記郵資付清時發還之。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指
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
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限制。
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