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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 七 節 廣告回信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
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者,
為廣告回信。
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政申請轉送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准登記,並限在國內
互寄。
廣告回信應按件計付手續費,其金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預
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於撤銷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如
未積欠郵資,即全數退還。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免
附保證書。
廣告回信用戶領到登記證後,應照郵局同意之回信樣張及規定式樣印製回
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其上並應加印登記證字號及交寄郵件種類。
前項回信信封或明信片得裝入信封郵寄,備供回信人填寫寄回,貼紙得依
式刊印於新聞紙、雜誌上,備供填寫剪貼寄回。
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但回件原屬平常函件,回信人欲作特別
處理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前項已由回信人付足全部郵資之廣告回信,廣告回信用戶免付手續費,如
所付郵資不足,應補足差額並加付手續費。
廣告回信用戶對其原發而經寄回之廣告回信不得拒收。
廣告回信應按照原核准登記之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稱
及地址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即作欠資郵件處理。
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應即向郵局申請變更移轉或撤銷登記手續。
廣告回信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之郵政管理局得撤銷其登記:
一、用戶未繳付郵資及手續費,經郵局通知而不依限繳付者。
二、連續三年未使用。
三、地址遷移不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