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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 四 節 報值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
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不裝寄法定紙幣二種。不裝寄法定紙幣報值
信函,凡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
均得裝寄。
報值信函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得收寄。報值包裹僅限各級郵局收寄。
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報值信函使用郵局特製封套裝寄者,應於封背規定簽印地位及緘封處之報
值封誌上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報值信函自備封套裝寄者,其信封須用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寄件
人姓名之下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並在封口及騎縫處加貼郵局供用之報值
封誌小條上同樣簽名或蓋章。
報值包裹寄件人除於寄件人姓名之下簽名或蓋章外,其四週縫口處應蓋用
火漆或其他封誌,並於其上同樣簽名或蓋章。用繩捆紮時,其繩結必須用
同樣封誌。
報值郵件封套上所寫姓名地址及報值數額如有塗改,不予收寄;地址經塗
改增刪而未經寄件人同樣簽名或蓋章者亦同。
報值信函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員
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聯單各
聯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以後如發生補償問題,
即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內容如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
當面點驗及封裝。
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物品或文件之實值,但得僅報實值之一
部分。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超過內裝物件之實際價值者,遇有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報值信函上報值封誌、郵票、郵務簽條應個別分貼,保留距離,郵票及郵
務簽條並不得騎貼於封套邊緣之兩面,其他非屬郵務簽條,不得黏附於報
值信函上。
領取報值包裹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得
請其提供保證。
報值包裹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領取報值郵件時,應當場會同郵務人員檢視,如封誌完好,封皮無破損,
即在相關收據上簽章領取。如有異議,應立即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