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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 二 節 限時專送、快遞、快捷
國內郵件以快速方式收攬、運送,到達投遞局後,專班限時投遞者,為限
時專送郵件。
各類郵件均得加付限時專送費作限時專送郵件寄遞。但限時專送之報值包
裹、代收貨價及保價郵件,由投遞局以招領通知單限時專送收件人。
各地郵局投遞限時專送郵件區域之範圍,由該管郵政管理局定之。
限時專送郵件應在封面上註明「限時專送」字樣或黏貼紅色「限時專送」
簽條。
限時專送郵件按址專投一次為限。投入專用信箱或信袋者,其投入時間即
為送達時間。
限時專送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
查明為郵局過失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相關封皮退還已付資費。
寄往國外之各類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經寄達郵政優先處
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寄達郵政對於快遞保價郵件依其國內規章規定辦理。
寄往國外辦理快遞業務國家 (國名見附表 (一) 第 (二) 欄) 之各類郵件
,均得於封面上黏貼郵局供用之淡紅色「快遞」簽條,或以國際郵務通用
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 (二) ) 註明「快遞」字樣,加付快遞費,作快遞
交寄。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互寄或經外國郵政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
最快捷方法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快捷郵件之收寄郵局及寄達地區,由郵政總局公告之。
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查明
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資費
;其退還資費之標準如左:
一、國內互寄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