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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二 節 成本分離原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
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指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其他業務部門:指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一般共同成本:指非屬前兩款,但為公用天然氣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
相關成本。
前條第三款所稱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
理與銷售成本。但於合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之
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者,應直接歸屬。
折舊費用之歸屬,應就相關資產成本,依資產分離原則辦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三條之規定,將營運成本累積至適當成本池庫後,無
法直接歸屬之成本應依下列步驟分攤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應先依動因歸屬;無動
因可循者,則依其他合理方法分離至各業務。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應先依動因歸屬;無動因可循者,則
依其他合理方法,分離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三、天然氣業務部門將前款已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依合理之方法分攤至
所經營之各業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中,訂定成本分攤之具體實施方
法及作業程序。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
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
,其定價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提供受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提供非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收受非
管制業務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
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