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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
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
,其定價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提供受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提供非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收受非
管制業務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
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