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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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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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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考核
第 11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考核分下列四種:
一、平時考核:指人員平時有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二、年度考核:指人員任職至考核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之考核。
三、另予考核:指人員至考核年度終了,任職不滿一年而達六個月者,予以之考核。
四、專案考核:指人員有重大功過時,得隨時辦理之考核。
第 12 條
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依人員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及品德操守行之。
第 13 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等第之分配應與本公司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成績相結合,考核之細目與配分、考核年度起訖期間、等第及獎懲標準,由本公司另定實施要點行之。
第 14 條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依下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晉級;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罰薪、降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二、專案考核:專案考核之功過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另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解職。
前項獎懲標準,由本公司訂定,報經濟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