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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試
第 六 節 錄用與擢升
甄用考試錄取名額,依實際需要定之,及格人數如超過限額時,應依限額擇優錄取,或酌設備取名額。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因限於額缺未能悉數擢升,而次年續有錄取人員時,其升補次序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
二、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乙等第三年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其餘依此類推。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遇缺擢升時,仍須考核其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分數是否及格,如不及格,應從緩擢升。
各區員額於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後,應置備額定人員表,凡表內規定有缺額者,始得照章任用或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