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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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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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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第 9 條
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縣
(市) 管理機關轉由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揭示並公開閱覽。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得依水利法及本規則相
關規定限制其使用。
第 10 條
河川區域內之土地,管理機關於測量完畢後,應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
,統一編號列冊登記,並定期校測,如有新增或滅失,應分別登記。
前項列冊登記事項如下:
一、土地坐落位置標示,統一編號及面積。
二、使用狀況、使用人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及使用許可起訖日期。
三、新增或滅失者,其原因及日期。
四、列冊登記日期。
第 11 條
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河川區
域線公告後向管理機關繳納應分擔之施工費,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