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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河川區域內之土地,管理機關於測量完畢後,應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
,統一編號列冊登記,並定期校測,如有新增或滅失,應分別登記。
前項列冊登記事項如下:
一、土地坐落位置標示,統一編號及面積。
二、使用狀況、使用人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及使用許可起訖日期。
三、新增或滅失者,其原因及日期。
四、列冊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