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來華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所稱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係指在國內提供勞務之技術人員及
業務人員。
依本辦法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之事業,其為外國人或華僑回國投
資所舉辦,或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設廠經核准有案,已實行投資
而尚未辦理登記者,得由投資人 (或代表人) 申請,但受聘僱人員之贍家
匯款,須俟該事業正式登記後始得申請。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之日起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離境手續,但已依規定申
請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申報者,其申請另行聘僱時,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受聘僱人員除其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規定取得入
境簽證或換發外僑居留證者外,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時自動離境或由
警察機關限期離境。
受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申請贍家匯款辦法,依照中央銀行外匯局
之有關規定辦理。
受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之業務人員,除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經主管機關
核准聘僱者,及經財政部核准聘僱之金融人員外,不得申請贍家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