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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之日起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離境手續,但已依規定申
請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申報者,其申請另行聘僱時,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受聘僱人員除其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規定取得入
境簽證或換發外僑居留證者外,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時自動離境或由
警察機關限期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