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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九 章 考核獎懲
管理機構人員之考核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
平時考核得隨時辦理。
年終考核於每年年度終了辦理。
管理機構主任、高級專員之考核獎懲由本局辦理外,副主任以下聘用人員
之考核獎懲由該管理機構主管辦理後,報請本局核定。
僱用人員之考核獎懲由管理機構核定後,報請本局備查。
平時考核獎勵之種類如下:
一、嘉獎:同一年度內累計嘉獎三次者,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同一年度內累計記功三次者,為記一大功。
三、記大功。
平時考核懲處之種類如下:
一、申誡:同一年度內累計申誡三次者,為記過一次。
二、記過:同一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為記一大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聘僱。
在同一年度內除一次記二大功或記二大過者外,功過得相互抵銷,並作為
該年度考核參考。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
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者。
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標準給與獎
勵。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
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者。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者。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者。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者。
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者。
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者。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者。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者。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者。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
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者。
二、不依規定處理公務,致本機構遭受損害者。
三、拖欠本機構財務或為人擔保賒借本機構財務,逾期不還者。
四、行為不檢,品性不端,有損管理機構名譽者。
五、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者。
六、其他業務上有失職行為者。
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
聘僱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
辦理另予考核。
聘僱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
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百分之十五。
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聘僱人員平時考核,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總分如下:
一、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一分。
二、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三分。
三、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
前項增減後之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
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
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依法停職之人員,於第一項各款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薪給,其任職年資並予繼續計算。但在停職期間
領有半數本薪或年功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因案停職人員於辦理年終考核時,尚未復職者,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俟
復職時補辦年終考核。
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
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依
據,其比率規定如下: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九十。
二、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八十。
三、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七十。
四、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十。
五、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十。
前項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
比率上限,依前項各款比例調整。
聘用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
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
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
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
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解聘。
聘用人員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丙等者,即予解聘。
管理機構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
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
解聘僱。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錯誤或故意偏差,如有違反,應
予嚴懲。
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終考核列丁等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
應解聘僱人員,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主任向本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申訴。
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局提出再申
訴。
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
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
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
前項申訴及再申訴,均以一次為限。受考人在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
先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