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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管理機構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
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
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