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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終考核列丁等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
應解聘僱人員,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主任向本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申訴。
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局提出再申
訴。
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
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
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
前項申訴及再申訴,均以一次為限。受考人在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
先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