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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作業時應予以掩蔽或防護:
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
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
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活線作業最小工作空間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