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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六 節之一 定置型蓄電池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電池系統:指由一具以上之蓄電池與電池充電器及可能含有變流器、轉換器,及相關用電器具所組合之互聯蓄電池系統。
二、蓄電池標稱電壓:指以蓄電池數量及型式為基準之電壓。
三、蓄電池:指由一個以上可重複充電之鉛酸、鎳鎘、鋰離子、鋰鐵電池,或其他可重複充電之電化學作用型式電池單元構成者。
四、密封式蓄電池:指蓄電池為免加水或電解液,或無外部測量電解液比重及可能裝有釋壓閥者。
若供應原動機起動、點火或控制用之蓄電池,其額定電壓低於五十伏特者,導線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但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導線之配線不適用於本條。
由超過五○伏之蓄電池系統供電之所有非接地導線,應裝設隔離設備,並裝設於可輕易觸及且蓄電池系統可視及範圍內。
由電池單元組合為標稱電壓二五○伏以下之蓄電池組絕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裝於非導電且耐熱材質容器內並具有外蓋之多具通氣式鉛酸蓄電池組,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
二、封裝於非導電且耐熱材質容器內,並具有外蓋之多具通氣式鹼性蓄電池,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在導電性材質容器內之通氣式鹼性蓄電池組,應裝置於非導電材質之托架內。
三、裝於橡膠或合成物容器內,其所有串聯電池單元之總電壓為一五○伏以下時,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若總電壓超過一五○伏時,應將蓄電池分組,使每組總電壓在一五○伏以下,且每組蓄電池均應裝置於托架上。
四、以非導電且耐熱材質構造之密封式蓄電池及多室蓄電池組,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裝置於導電性容器內之蓄電池組,若容器與大地間有電壓時,應具有絕緣支撐托架。
作為支撐蓄電池或托架之硬質框架應堅固且以下列之一材質製成:
一、金屬經處理具抗電蝕作用,及以非導電材質直接支撐電池或導電部分以非油漆之連續絕緣材質被覆或支撐。
二、其他結構如玻璃纖維,或其他適用非導電材質。
以木頭或其他非導電材質製成托架,得作為蓄電池之支撐。
蓄電池之裝設位置應能充分通風並使氣體散逸,避免蓄電池產生易爆性混合氣體之累積且帶電部分之防護應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