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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5-6 條
由電池單元組合為標稱電壓二五○伏以下之蓄電池組絕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裝於非導電且耐熱材質容器內並具有外蓋之多具通氣式鉛酸蓄電池組,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
二、封裝於非導電且耐熱材質容器內,並具有外蓋之多具通氣式鹼性蓄電池,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在導電性材質容器內之通氣式鹼性蓄電池組,應裝置於非導電材質之托架內。
三、裝於橡膠或合成物容器內,其所有串聯電池單元之總電壓為一五○伏以下時,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若總電壓超過一五○伏時,應將蓄電池分組,使每組總電壓在一五○伏以下,且每組蓄電池均應裝置於托架上。
四、以非導電且耐熱材質構造之密封式蓄電池及多室蓄電池組,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裝置於導電性容器內之蓄電池組,若容器與大地間有電壓時,應具有絕緣支撐托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