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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分層負責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各組、室為充分發揮分層負責功能應就單位業務職掌範圍,分別指定承辦
人員,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及工作分配合理化。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竟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副局長核定之。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各組、室主管在其負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示必要者
外,得承辦局稿代行。
各組、室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下列責任:
一、各組、室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上
及法律上之責任。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
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
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