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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各組、室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下列責任:
一、各組、室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上
及法律上之責任。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
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
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