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卡,經由各該直屬主管核章後,
送由秘書室第三科核發。
各單位辦公需要所未預備或須修繕之物品,應填具申請單,送會秘書室第
三科及會計室,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由秘書室第三科辦理。
營繕工程及購置物品如在審計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者由秘書室第三科
會同會計室招標或比 (議) 價辦理。
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第三科設置財產管理卡並將財產名稱、種類、規格、
數量價格列冊登記,並指定專人保管。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注意
維護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產,因已損壞無法修復繼續使用或已達報廢年限
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秘書室第三科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
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
以毀損財物之購入價格,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
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以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單位索回原借條以明
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
節重大者依法處理。
本局辦公房舍及單身宿舍,由秘書室第三科隨時察勘,如有修繕工程,應
即依規定辦理。
本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
室第三科依法令規定辦理。
本局車輛之調派、修繕以及油料、消耗、稽核等,由秘書室第三科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