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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各單位辦公需要所未預備或須修繕之物品,應填具申請單,送會秘書室第
三科及會計室,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由秘書室第三科辦理。
營繕工程及購置物品如在審計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者由秘書室第三科
會同會計室招標或比 (議) 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