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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文書管理
本局收發文採用同號辦法,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不得重號或保留空號。
收文之摘由、登記由收發人員使用活頁聯單複寫,依各組處室職掌由秘書
室分人員分送有關組處室辦理,急要件應提送或提呈,分文人員對文件分
辦單位之認定有疑難者,應送請主任秘書裁決。
機密文件應即時陳送主任秘書拆閱及分辦,其註明局長、副局長親啟之文
件,亦應分別陳送,不得拆封。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
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
本局文書處理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由各層級負責人員核判,不得逾
越或廢弛其職掌。
文稿核定後,發回各該主辦單位,送繕校人員打字、校對及監印人員用印
後,由發文人員發出。
文件發出後,應由發文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
,但機密文件應置密封套後歸檔。
歸檔案卷,各單位人員如須調卷參考,應填調卷單經科室主管核准,向管
卷人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之許可,不得調閱。
本局員工對於局內 (機密) 文件應遵守局頒保密實施細則之規定,不得洩
密。
本局文書管理除本章之規定外,應依「公文程式條例」及「事務管理規則
」內有關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