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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收文之摘由、登記由收發人員使用活頁聯單複寫,依各組處室職掌由秘書
室分人員分送有關組處室辦理,急要件應提送或提呈,分文人員對文件分
辦單位之認定有疑難者,應送請主任秘書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