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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
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