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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本局任 (遴) 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
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單,由人事室通知會計及事務單位,並檢
附有關書表,通知被派代人繳交資歷證件,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新進人員到職後,由局發給在職證明書,並應於二十天內自行向戶籍機關
辦妥國民身份證職業欄變更登記,送人事室檢查。
本局員工應依規定時間上、下班,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平時承辦之工作應具體記載,作為長官考核之參考。
本局職員請假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
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時並應向直屬
主管說明公差辦事之經過。
各種例假,循例休息,但須派員輪值,本局值日規則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職員服務,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除經指定或因緊急重大情事需直接陳述者
外,應逐級呈報。
年終考績 (成) 由人事室查填各員考績 (成) 表,送組處室主管依據平時
考核績效評分後,彙送考績委員會處理,俟依法核定後,並由人事室分別
通知被考績 (成) 人員。
本局員工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