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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新進人員到職後,由局發給在職證明書,並應於二十天內自行向戶籍機關
辦妥國民身份證職業欄變更登記,送人事室檢查。